本《企业金融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


鉴于:

1.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金管函[2018]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精神,在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乙方负责金融顾问的组织管理。


2.为贯彻落实9号文,乙方在本土金融机构和中央在浙金融分支机构中任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中筛选出优秀人员,聘任为金融顾问,为受服务企业提供金融顾问服务。


3.甲方为依据9号文要求,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的试点企业。乙方以其组织、聘请的金融顾问团队为甲方提供金融顾问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组织的金融顾问提供的服务。


为明确金融顾问服务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根据9号文的精神,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聘请经济、金融、法律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顾问服务:


1.1 日常金融顾问合作


为甲方提供金融知识培训、金融政策解读等,指导帮助甲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防控金融风险,帮助甲方适时分析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形势,梳理、评估企业现有风险状况及隐患。


1.2 指导健全风控体系


帮助甲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控流程,指导甲方合理安排融资结构和投资项目,合理控制负债总量,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协助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风险。


1.3 协助制定投融资规划


帮助甲方根据所处发展阶段和实际需要,合理制定投资和融资规划,指导精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避免企业因过度融资或扩展引发金融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1.4 落实综合金融服务


针对甲方发展过程中的各类融资、投资等金融需求,为甲方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并协助企业与专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努力满足甲方金融需求。


1.5 提供专项融资支持


针对甲方具体融资需求,提出合理的金融工具运用建议和具体融资方案,并协调相关金融资源落实具体融资方案,帮助甲方尽快较低成本获得融资,保障甲方发展资金需求。


1.6 促进政银企沟通


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指导帮助甲方对接各级政府特别是省市政府以及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传递政策信息、沟通企业诉求,帮助甲方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1.7 其他专题性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组织经济、金融、法律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组成金融顾问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2.2 乙方应沟通协调各方工作,组织金融顾问会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对金融服务进行总结和汇报;


2.3 甲方应为乙方及乙方聘用的金融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届满,双方可通过协商延长服务期限并另行签署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服务费用


4.1 本协议项下的金融顾问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金融顾问服务费用。


4.2 在服务中,若甲方有专项服务需求,可以与乙方或乙方聘任的咨询服务人员或相关机构按照实际需求签署服务协议并根据市场标准协商服务费用。


第五条 商业秘密保护


5.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操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乙方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5.2 乙方以及乙方聘任的为甲方提供经济、金融、法律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5.3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除在服务过程中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包括甲方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


(2)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3)乙方服务年限为2年,在完成服务期后1年内,乙方保证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6.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