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签约合作作者,在甲方易次元平台利用平台编辑器创建AVG游戏授权甲方享有独家运营、代理等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同意恪守执行。
1.1甲方易次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网易独立研发,面向泛二次元用户的AVG游戏平台。平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http:avg.163.com)、APP。
1.2编辑器:是由网易提供的,供乙方上传剧本、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后,可在平台上生成AVG游戏的编辑工具。
1.3合作游戏:是指乙方基于本协议下的乙方工作室名称及/或易次元登录账号名下的所有AVG游戏。
1.4AVG游戏:文字冒险游戏,也称“交互式小说游戏”,游戏以文字叙述为主,以CG或动画为辅演出剧情,并设有分支和多个结局。游戏以软件模拟情境,通过玩家输入或选择指令以改变行动的形式,强调故事线索的发掘及故事剧情的体验。
1.5合作游戏素材:指乙方提供的含有合作游戏相关元素的剧本、图片、音乐、视频等资料及包括但不限于小说名称、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场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地名、对白、武功、技能等合作游戏包含的所有元素。
1.6移动端游戏:指手机或者平板电脑或其他移动端设置上安装、运行的游戏。
1.7网页版游戏:网页游戏又称Web游戏,无端网游,简称页游(含H5游戏),是基于Web浏览器的无需下载客户端的网络在线游戏。
1.8运营:是指甲方对合作游戏上线后涉及的一项或多项服务:(i)游戏服务器托管及游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维护,以便终端用户能通过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游戏;(ii)为终端用户提供游戏相关的客服支持、帮助和付费方式;(iii)游戏的销售、促销和营销;(iv)游戏的维护、漏洞修复;以及 (v)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1.9上线运营:是指乙方创建的合作游戏通过平台的审核,正式在平台上发布,并向用户直接或间接开放游戏收费功能。正式开放游戏收费功能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确定。
1.10游戏毛收入:是指网易或/及网易就平台联运的合作方从终端用户获取的,终端用户为购买与合作游戏相关的服务及产品所支付的所有款项。
1.11游戏净收入:是指游戏毛收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坏账、联运费、其他方(不包括甲乙双方)应获得的分成费、政府规费、税费等一切与合作游戏运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
1.12版权净收入:是指甲方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转授权任何第三方改编成任何形式及类型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影视剧、文字作品、音频作品)并发行、运营所获得的收入(以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上的总金额为准),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代理费、中介方及被授权方应得的分成费、渠道费、政府规费、税费等一切与合作游戏改编权转授权相关的成本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
1.13数据:包括游戏数据与账号数据两部分。其中“游戏数据”是指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技能、物品、任务、成就和其他游戏内的信息;“账号数据”是指终端用户在帐号注册、帐号充值时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充值/消费记录等信息。
1.14周边产品:指与合作游戏相关的有形实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画册、玩具、文具、饰品、人物模型、衣服、帽子等。
1.15网易:特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控制一方或被一方所控制的,或与一方共同受控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与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等。“控制”可以通过股权、合同或其它形式实现。本条中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法律实体)。
甲、乙双方就合作游戏的以下权利授权事宜展开合作。乙方须保证其为合作游戏或/及合作游戏素材的著作权人或经授权的合法权利人,并在创建游戏时同步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2.1独家运营权:
2.1.1乙方提供其原创的或有合法授权的剧本、图片、音乐、视频等素材,在甲方易次元平台利用平台编辑器(含平台、编辑器内存在的甲方的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创建平台上的合作游戏(该类型合作游戏以下称“平台包”)授权甲方独家运营。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关联公司或/及其他第三方运营、发布,且合作游戏一旦上线运营,乙方须按约定更新频率和时长等完结该部合作游戏。该授权下的合作游戏的收费方案由乙方自行决定。
2.1.2甲方有权单方选择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改编为独立的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版游戏、移动端游戏,该类型合作游戏以下称“独立包”)在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网页平台、移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苹果公司IOS平台、谷歌安卓平台、支持安卓应用的第三方平台)上线运营,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关联公司或/及其他第三方将合作游戏及/或其合作游戏素材改编为独立的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版游戏、移动端游戏)。该授权下的根据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改编的游戏的收费方案由甲方自行决定。
2.2独家代理权:乙方授予甲方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转授权给甲方关联公司或/及任何第三方改编成任何形式及类型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影视剧、动漫小说、音频作品)并发行、运营的独家代理权,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关联公司或/及其他第三方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授权甲方关联公司或/及任何第三方改编成任何形式及类型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影视剧、动漫小说、音频作品);乙方提供授权参考价格,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对转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方式、时间、范围)有最终决定权。但乙方对前述甲方转授权行为有必要的知情权,有权要求获得转授权合同的复印件。
2.3周边产品独家授权: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设计、制作、销售周边产品,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第三方将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转授权任何第三方设计、制作、销售周边产品。
2.4授权性质:上述授权为独占性授权,即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甲方基于本协议项下享有的独家运营权、独家代理权、周边产品独家授权。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授权有转授权的权利,但转授权不得损害乙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
2.5授权地区:全球。
2.6合作期限内乙方工作室名下的所有合作游戏的授权期限:
2.6.1独家运营权、独家代理权、周边产品独家授权:合作游戏上线运营之日起10年;
2.6.2前述授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后授权终止的,即该授权期限自动延续10年;以此类推。
2.6.3前述授权期限不受合作期限的影响,即合作期限届满的,单部作品的授权期限仍以前述授权期限为准。
2.7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合作期限届满前2个月,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后合同终止的,即该合作期限自动延续5年;以此类推。
2.8合作游戏作品要求:以连载形式更新,甲方可向乙方发送邮件确认包括但不限于题材、更新频率等具体作品要求。合作期限内,乙方创建全部合作游戏剧本总字数不少于60w字(不含标点和空格)。
2.9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使用与其工作室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各种工作室名称或乙方本名或其它任何名称所创作的其他所有合作游戏,均授予甲方享有2.1、2.2、2.3等本协议项下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不再就每部合作游戏单独签约。
2.10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无须接受甲方公司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因本协议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
3.1收益分成:
3.1.1游戏(平台包)运营收入分成:甲方根据本协议2.1.1条款获得的授权,双方以合作游戏的游戏净收入为标准适用不同的分成比例,按照合作游戏净收入进行超额累计计算分成,具体约定如下表所示:
合作游戏净收入
(单位:万元) |
双方分成比例 | |
甲方 | 乙方 | |
(0,10]部分,含10 | 30% | 70% |
(10,100]部分,不含10,含100 | 40% | 60% |
(100,1000]部分,不含100,含1000 | 50% | 50% |
1000以上部分(不含1000) | 60% | 40% |
如:乙方的合作游戏净收入为11万元,则乙方可得收益为:
10万×70%+(11万-10万)×60%=7.6万
3.1.2游戏(独立包)运营收入分成:甲方根据本协议2.1.2条款获得的授权,双方以合作游戏的游戏净收入为标准适用不同的分成比例,按照合作游戏净收入进行超额累计计算分成,具体约定如下表所示:
合作游戏净收入
(单位:万元) |
双方分成比例 | |
甲方 | 乙方 | |
(0,10]部分,含10 | 40% | 60% |
(10,100]部分,不含10,含100 | 50% | 50% |
(100,1000]部分,不含100,含1000 | 60% | 40% |
1000以上部分(不含1000) | 70% | 30% |
如:乙方的合作游戏净收入为11万元,则乙方可得收益为:
10万×60%+(11万-10万)×50%=6.5万
3.1.3游戏衍生版权收入分成:甲方根据本协议2.2条款获得的授权,双方以版权净收入按【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成。
3.1.4周边产品收入分成:周边商品的制作和定价由甲方决定,乙方所获分成=周边商品的定价*销售量*8%。销售量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3.2收益分成的对账:
3.2.1从合作游戏上市之日开始,双方按自然月进行对账(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对账周期,即每月1号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的24时整为一个对账周期;上市当月自上市之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的24时整为首个对账周期),每个自然月20号之前由甲方对上一个对账周期的收入情况进行统计(首个对账周期与第二个对账周期合并计算),计算出乙方应获得的收益分成,并向乙方的电子邮箱发出对账单。
3.2.2若乙方对收益分成的金额存在异议,应自该等对账单发出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乙方未在该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收到乙方的异议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尽合理措施配合乙方进行对账。
3.3收益分成的支付:
3.3.1结算周期为N+3,即1月份的收益分成在4月份结算;但因合作游戏发布平台、游戏衍生版权合作方、周边产品销售合作方等未与甲方计算结算周期内的相关收入的,甲方有权相应延迟与乙方对该结算周期收益分成费用的结算。
3.3.2对于乙方应得的收益分成,结算周期内的每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乙方上个月应得收益分成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3.3双方结算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月,即:如乙方某个结算周期内的应得的分成收入不足5000元的,则该次结算周期内的结算金额自动累积至次月一并结算;如次月的结算金额经积累仍不足5000元的,将再次自动积累至下一个月一并结算;以此类推。
3.3.4就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如乙方未按约定提前提供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该类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3.4支付方式及发票
3.4.1本协议项下,乙方指定的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应保证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生错误、变更或者不可用等情形,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4.2本协议项下,乙方应自行至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税费,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前述合称“完税证明文件”)。
3.4.3甲方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55585983Y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5栋801、901
电话:020--8510516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
银行帐号:44037601040002562
3.5双方应自行承担各自因协商、准备、签署本协议及其他任何本协议下所约定的文本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3.6双方应自行承担各自因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
4.1乙方在平台上创建的合作游戏及乙方提供的合作游戏素材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乙方同意由甲方决定并负责以乙方的名义办理合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的登记材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可得的收益分成中扣除。
4.2甲方有权决定并负责合作游戏在授权地区内的出版、发行的报批,乙方应予全力配合,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3在合作游戏的改编、制作、发行、运营、推广和/或进行其他符合本协议项下合作目的的使用过程中,网易自行改编、制作或委托第三方改编、制作的任何游戏及素材等材料,其知识产权归网易单独所有。
4.4合作游戏的游戏数据及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4.5甲方是合作游戏编辑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单独享有编辑器及编辑器内自带的包括但不限于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人对编辑器及编辑器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模仿、修改、改编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编辑器的源代码、故意隐藏、修改和破坏甲方为保护编辑器知识产权而采用的商业标识、技术措施等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
4.6乙方独立承担其发布内容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乙方承诺:
4.6.1合作游戏及相关素材不得含有以下信息:
(a)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j)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k)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6.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素材及创建的合作游戏并未侵犯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和商业秘密等)。
4.7乙方提供的素材和创建的合作游戏有任何复制、改编等使用甲方(编辑器及编辑器自带素材除外)及任何第三人的作品的,应获得合法授权并将授权文件交甲方备案作为本协议附件,且应标明作品作者、来源、授权基本情况等信息。
4.8甲方作为合作游戏的运营方和转授权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素材和创建的合作游戏进行审核,但此等审核不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素材和创建的合作游戏的内容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作为不违约的免责理由。
5.1合作游戏的名称原则上由乙方先行创作,但甲方可就该名称的合法合规性、侵权风险、商标申请难度、商标保护等方面向乙方提出建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合作游戏的名称。
5.2如乙方对任一合作游戏的名称未申请注册商标,则在授权期限内,乙方同意网易以网易的名义可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商标、含有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商标或其他与合作游戏相关的其他商标,商标的名称及图形、具体申请类别及商标/服务由网易自行决定,申请费用由网易自行承担。授权期限内,乙方可非独家免费使用该商标作为合作游戏名称及相关宣传推广之用。
5.3如乙方并未申请注册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商标,为确保网易能使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含有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名称作为游戏名称而不被相关在先商标权人(如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同意委托网易或网易指定的第三方以乙方的名义对其他可能影响网易履行本协议的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商标或含有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后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签署相关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件并向网易或网易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对有关商标提出异议所需的授权文件及所需证据材料。如由网易或网易指定的第三方以乙方名义所提出的异议被驳回,网易决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宣告第三方获核准注册的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含有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名称的商标无效及/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乙方应及时签署相关宣告商标无效及/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的法律文件;并向网易或网易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对有关商标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申请及/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所需的授权文件及所需证据材料。网易及网易指定的第三方采取上述行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网易自行承担支付。
5.4如乙方对任一合作游戏的名称已申请注册商标,则在授权期限内,乙方同意网易免费、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该合作游戏的名称,以该名称对该合作游戏进行运营及推广,并向甲方提供商标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等相关商标权属证明文件。若第三方先于乙方获得与该合作游戏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专用权,或未来任何第三方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与该合作游戏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的或就该合作游戏名称提出商标异议的、主张商标无效或类似举措的,乙方同意并保证:其将穷尽所有的救济措施,通过诉讼、索赔或其他法律程序清除合作游戏名称的商标使用障碍,阻止第三方获得与该合作游戏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之商标专用权,禁止第三方使用该等相同或近似商标及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网易权益的行为,以确保该等第三方及其权利不会限制、影响、阻挠或禁止网易使用含该合作游戏名称的商标,并确保合作游戏的推广运营不会受到任何的不良影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如网易不能使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包含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作为合作游戏的游戏名称,网易有权决定是否将合作游戏上线运营、是否继续使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作为合作游戏的游戏名称或是否终止合作游戏的运营。如网易决定不将合作游戏上线运营或终止合作游戏的运营,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剩余未付的费用及收益分成。
6.1如任何第三方存在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游戏改编权或第五条项下的商标权或合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知悉后应将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尽可能迅速地书面通知甲方。网易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对该等第三方提出诉讼、索赔或法律程序。应网易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书、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或参加庭审,以便网易(根据需求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的名义或网易的名义)向该等第三方提出相关的诉讼、索赔或法律程序。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提起诉讼、索赔或法律程序的启动方承担。乙方同意,如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合作游戏中由合作游戏素材改编的内容或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商标权,因此获得的所有赔偿收入扣除所有相关维权费用后均应按双方的游戏运营收益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分配;如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合作游戏中非由合作游戏素材改编的内容,因此获得的所有赔偿收入全部归属于网易。
6.2如任何第三方向网易主张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影响或可能影响网易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先知晓该等主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应网易要求,乙方应向网易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书、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或参加庭审,以便双方对该等主张进行抗辩。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存在瑕疵,导致该第三方的主张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或其他权利机构确认或第三方下架、处罚、扣款的,致使网易产生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向网易赔偿该等损失。
6.3如任何第三方向网易主张非乙方提供的相关素材及或合作游戏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应网易要求,乙方应向网易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书、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或参加庭审,以便网易对该等主张进行抗辩。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网易承担。
7.1乙方应确保其系其提供的合作游戏素材真实、合法、唯一的著作权人或有相应的合法授权,乙方有充分和完整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受本协议的约束,而无须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
7.2乙方应确保合作游戏素材系乙方独立创作完成或有合法授权,并未、也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发生冲突,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
7.3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及合理的协助,包括签发有关本协议项下之授权使用权利的授权书,使甲方可有效地行使权利及证明其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内拥有合作游戏的独家运营、代理权等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
7.4在授权期限内,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包含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作为游戏名称,以及与其工作室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各种工作室名称或其它任何名称新创作与合作游戏相同或类似的游戏、作品。
7.5在授权期限内,如乙方以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包含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名称创作出任何新的文字作品,或乙方虽不以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或包含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的名称命名,但乙方创作并以对外宣称为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定的合作游戏名称续集或“后续版本”或“番外篇”或同人作品等各种方式显示与合作游戏存在关联关系的新的文字作品,则网易享有优先合作的权利,乙方不得将任何该等新作品的独家运营权、独家代理权、周边产品独家授权等网易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自行行使。双方就该等新作品的独家运营权、独家代理权、周边产品独家授权等权利,另行协商确定。
7.6乙方同意授权网易的平台用户可在平台上利用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进行改编成同人游戏发布在平台上,而无需另行得到乙方授权。但乙方有权在合作游戏上线运营前向甲方书面确定该合作游戏的改编规则;乙方逾期未向甲方书面确认的,视为乙方放弃对改编规则的决定权,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改编得到的新游戏的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乙方对改编者使用的乙方提供的合作游戏内的独立素材仍享有著作权。甲方有权决定平台用户享有该改编同人游戏的权利是否须向甲方支付费用,如甲方就此开放收费的,乙方有权对此收益(甲方扣除各种必要成本后的净收益)享有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3.1.3的分成比例确定。
7.7乙方应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将合作游戏更新至完结。乙方不得对合作游戏停止更新或恶意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大量删改已在平台上发布的合作游戏剧情、更换合作游戏素材等可能导致合作游戏无法正常播放、合作游戏剧情出现重大缺陷的行为)。合作游戏上线运营后,如乙方连续2个月无故停止更新或恶意更新,甲方有权对该合作游戏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停运等。
7.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或许可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网易合作游戏的权利以外的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该等权利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被许可权。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予合作游戏相关权利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损害或限制网易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8.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作游戏的收益分成。
8.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合作游戏收益分成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8.3甲方保证自身仅能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对合作游戏进行发布、运营与推广,不得对合作游戏、乙方及原作著作权人形象造成贬损、发表任何不利言论。
8.4甲方有权对合作游戏进行内容审核,对内容审核不合格的游戏,甲方有权不予上线运营。
8.5对合作游戏进行符合下列商业目的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将合作游戏在授权地域内发布、推广、运营(自行运营、含与第三方联合运营、授权第三方运营)或进行相关宣传活动;
(2)为宣传推广合作游戏,有权将合作游戏素材制作、编写、发表、改编内容提要、海报、画册、视频、平面广告及其他宣传素材;
(3)有权根据需要设计、开发、生产、推广、使用周边产品对合作游戏进行宣传推广或赠送,有权销售含有合作游戏素材的周边产品;
(4)甲方为合作游戏及周边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的工作室名称及合作游戏书籍的背景资料等信息;
甲方行使本条及本协议项下权利,无须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亦无须在除第三条收益分成费用外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但是,该等使用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8.6甲方将尽力维护编辑器及平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甲方将尽力快速修复,但不承担乙方由此遭受到的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8.7甲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甲方游戏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及相关合作游戏在甲方游戏平台的发布及更新行为进行规范,乙方应予遵守。
9.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超过30日且未能按照守约方的要求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守约方蒙受的全部损失、损害或费用。
9.2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收益分成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创建、更新合作游戏或恶意更新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下架游戏的,在乙方修正前述违约情形前,违约期间的每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上月应得分成费用的1%(如合作游戏未产生收益的,按200元/日计算)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屏蔽合作游戏、中止付款)直至乙方履行创建、更新义务。
9.4因任何第三方主张合作游戏及/或合作游戏素材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对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产生影响的,乙方应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经甲方催告后30日乙方仍未消除相关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乙方还应向网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运营及宣传推广费用、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处罚费用、诉讼费、律师费)。
9.5对于甲方评估认为具有违法违规、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等风险及违反平台管理制度的合作游戏,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按照甲方要求修改调整,否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下架/屏蔽合作游戏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全部款项及赔偿网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运营及宣传推广费用、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处罚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或者甲方自行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的费用并退还已收全部款项及赔偿网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运营及宣传推广费用、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处罚费用、诉讼费、律师费)。
9.6若乙方违背本协议的独家授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游戏、与乙方工作室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各种名称),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独家权利,则乙方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属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研发、运营及宣传推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损失金额最低按乙方违反独家授权义务所得收益总额的10倍计算,且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收益分成。
10.1在网易将合作游戏正式发布之前,未经网易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合作游戏相关的一切信息。
10.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条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0.3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本协议、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10.4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11.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且合作期限届满前2个月,双方均书面提出到期后合同终止的;
(2)双方经商议后决定终止协议;
(3)因发生本协议项下单方解约事由,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
(4)任何一方解散、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
11.2缓冲期
11.2.1本协议因第11.1条第(1)款终止的,缓冲期为本协议终止前六十(60)日。本协议因第11.1条第(1)款外其他原因和/或其他法定原因终止的,缓冲期为终止事由出现之日第二日起的六十(60)日(含该等“第二日”)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第二日起直至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到期之日(以两者中较短期限为准)。
11.2.2缓冲期内,甲方有权在缓冲期的首日或其他甲方任何合适的日期向终端用户发出公告,说明合作游戏即将停运的情况(公告应当明确具体停运的日期等内容)。由此产生的用户退赔费用,原则上由双方按该部合作游戏在合作期限内的平均的收益分成比例承担。但本协议的终止或游戏的停运因一方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用户退赔费用,由该违约方承担。
11.2.3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届满且缓冲期结束后的,甲方应当立即停止运营合作游戏,但就用户已经下载的合作游戏软件、购买的游戏内道具/素材/内容等甲方无法撤回的文件及内容除外;同时甲方亦不得就宣传资料继续进行宣传推广,但是甲方在授权期限内或者本协议提前解除前已发布的宣传资料无需撤回。
11.3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提前终止合作游戏的运营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即提前终止,但与收益分成、知识产权、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相关的约定继续有效。本协议提前终止后,本协议项下原授予网易的权利完全收回归属乙方,乙方可自行行使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终止运营之后,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其所取得的合作游戏净收入向乙方计算支付收益分成。
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且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2.2本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广州天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当面送交等方式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
13.2所有通知应寄送至合同首部双方的联系地址及/或电子邮箱(或者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指定的联系地址及/或电子邮箱)。
14.1除协议中已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外,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4.2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约束双方各自的继受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继承人、因合并、收购、重整及分立而产生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14.3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协议有二个附件,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一:《商业道德责任书》;附件二:乙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名并按捺手印)。
甲方: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按捺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