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不猎头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下称员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手 机:
所在部门:
职 务:
级 别:
鉴于:
1.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职务特殊,属[ 高级业务 ]人员,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业务和技术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产品的游戏策划文档、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业务和技术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产品的游戏策划文档、开发计划、程序源代码,运营数据、行业分析、美术资源、营销策略与实施计划、产品组织人员情况、人员架构、公司内规章制度、具体人员的个人信息等,上述信息均属于秘密信息为保密性质,公司均已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属于公司的极其重要资源和财产。
2. 员工身为[ 高级业务]人员,亦已经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并确认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上述协议及制度均已经明确、清楚约定员工保密义务,员工亦根据上述协议及制度深刻了解其保密义务的范围及重要性。
3. 员工承认,向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指甲方下属子公司、甲方的控股公司、与甲方受同一控股公司控制的公司)(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总称“公司”)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或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员工因工作接触或掌握的秘密信息,或者通过任何方式使用秘密信息将导致公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提供互联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互联网信息及开发、运营、推广网络游戏等。
为了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保障和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订立本协议。
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秘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员工通过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或者因为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知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一)产品信息
指公司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与产品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与公司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产品有关的游戏策划文档、开发计划、程序源代码,美术资源、营销策略与实施计划、品牌推广计划及实施方案、运营数据、行业分析报告等;
2.员工在公司处接触、知悉的由公司自行开发,或公司与他人合营的互联网在线游戏的软件程序、源代码、相关资源素材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现在及将来的补丁、升级及更新;
3.员工任职期间为,主要负责:
4.本协议所指的公司的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梦幻西游电脑版 | 大话西游手游 | 天下手游 |
大话2经典版 | 倩女幽魂手游 | 镇魔曲端游 |
天下3 | 阴阳师 | 镇魔曲手游 |
梦幻西游手游 | 率土之滨 |
(二)技术信息
1.指公司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商标设计等的相关信息、其它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代码、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数据和结果、论文,报告、音像制品、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2.公司正在申报或已经拥有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及该知识产权形成的产品。
(三)经营信息
指公司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公司业务发展的总体计划;
2.用户资料、应列档的来往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合同、底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佣金、折扣;
3.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总结、市场调研、经营诀窍、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
4.酝酿中的谈判方案及合同内容;
5.公司财务中的长期计划、财务报表、会计帐册、财务年度预决算、准备公布但尚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人力资源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因工作权限了解到的与公司及游戏部有关的组织架构、人员架构、人员组成情况及信息、二级部门人员详细信息、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内容、薪资结构、薪酬福利状况及具体员工个人档案、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工资情况、联系方式、岗位职级等。
(五)其它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员工在公司处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根据第三方授权使用,并交由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使用的计算机技术、软件、源代码及相关资源素材等,包括所有现在及将来的所有补丁、升级、更新等。
2、公司通过会议、通知、合同等方式确定为秘密信息的事项;
3、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条件的其它秘密信息事项。
1.在公司传递给员工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2.在公司传递给员工后并非因为员工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3.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员工对公司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要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知悉公司的秘密信息;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读、存放含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含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记录、传输公司的秘密信息事项;
5.不携带含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活动确需携带的,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6.不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
7.不在业务洽谈或记者采访中涉及公司秘密信息;
8. 不得利用公司秘密信息为任何第三方提供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提供产品开发、运营、推广及人力资源的支持。
如果员工依法被强制透露任何秘密信息,员工在披露前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寻求适当的补救办法及(或)取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此情况下,并经公司明确指示,员工仅可透露依法必须透露的秘密信息,而且应尽最大努力以保证秘密信息的保密性。
第五条 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的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信息,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 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硬盘、光盘、U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员工自备的,则视为员工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当在员工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员工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员工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或应公司要求将上述包含秘密信息的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全部销毁,并确保不再持有。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员工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公司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其它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员工无须将载体返还,公司也无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由于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职务特殊,在职期间掌握
了公司大量的人力资源信息,在员工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员工承诺,其将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公司的任何其他管理人员及/或员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若员工违反此项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招聘上述管理人员及/或员工以及为填补因员工行为而产生的人员空缺而支付的招聘费用、重复招聘产生的公司内人力成本损失、为上述管理人员及/或员工投入的培训损失、新员工培训损失、岗位更换给公司造成的运营损失以及因上述管理人员及/或员工离职而给公司导致的一切损失,同时应承担甲方为追究员工责任而需要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本协议的标题仅作参考,标题不影响本协议具体条款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十条 员工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获得法律许可的任何补偿。
本条款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向员工发出通知并要求员工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员工或公司未能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视为该方放弃或损害任何一方要求今后严格履行该条款或任何其它规定的权利。如果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执行或解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和必要的诉讼费用的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的补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