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原指刘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阳后制定的简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后来演变成为根本性的法律规定,曾成为「宪法」的名称。
约法三章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高祖本纪」。公元前207年,刘邦占领秦都咸阳后,废除了秦的苛法严刑,只保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条。(杀人者处死,伤害及盗取财物给予和罪行相应的刑罚)
后来在中国史书中,「约法三章」还用于表示政府轻刑缓赋的措施,「三」已成泛称。例如在《晋书》「卷112·载记第12」、《宋书》「卷74·列传第34」、《南齐书》「卷24·列传第5」中都有记载。
约法三章也具有政府对民众许诺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很多宪法性文件都被称为约法,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49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也曾约法八章。今日是指互相遵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