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棉袄合作社章程

小棉袄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16年3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小棉袄棉花合作社

 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

 邮政编码:83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资产品、种子、化肥、农膜、农用结束灌溉设备、农用机械、农机具、农业设施;农产品的收购、委托加工、销售、仓储服务;农副产品收购及进出口业务;纺织品的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农资产品、农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农业课题研究、技术开发、信息咨询、转让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电子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棉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并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本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交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交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承担本社亏损;

    八、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积极认购本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各项服务;

    九、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回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0人时,每100-20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由全体成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代表会议(可以在线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表决意见。1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代表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本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高管人员,报理事会审批;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六、代表本社与金融单位签署信贷协议;

七、履行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代表会议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九、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十、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由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八、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对工作提出质询,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社总经理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经理。

 理事长、理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半年1次的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制度中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召开15日前,制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金;

五、他人捐助款;

六、对外融资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交出资额为身份股,身份股每股最低不低于50元,股份不限,但应是50的倍数。申请入社的成员通过本社申请批准后无条件成为本社成员,持有身份股的成员享有二次返利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以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以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额的50%。

 第四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比例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投资股)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决定,本社委托有资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审和换届、离任审计,也可由执行监事直接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同意,本社可根据需要设立分社。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务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理事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代表会议推举5-7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短信、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榜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改,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